“卖保险、卖房租房、小额贷款......”类似的骚扰电话对于我们来说司空见惯。除了一般的推销外,还有人将电话异化为打击他人心理,寻求刺激的“武器”。尤其是在凌晨,人们处于精神脆弱期,更易成为施暴者的攻击时刻。
2020年8月的一天,江苏徐州某村村民李女士在深夜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,对方开口就是:“亲爱的,你想我没有......”李女士以为是打错了,便选择挂断。没想到接连几日都在深夜收到了相同的电话,对方总是说些暧昧不清的语言。李女士的丈夫听到谈话内容还以为妻子出轨了,夫妻二人随之爆发了激烈的争吵。
就在那段时间,同村的胡先生在深夜时分也频繁响起的手机铃声。他以为是有急事,没想到接起来却是一个陌生男子的阵阵恶毒谩骂。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好几晚,扰得胡先生心烦意乱。后来李女士和胡先生发现同村二十余人都遭受过“午夜铃声”的骚扰,他们最终选择了报警。
警方很快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王某。经调查,王某为寻求精神刺激,常在凌晨拨打该镇区域内的集团短号。若是女性接听,他就说一些下流、侮辱的语言,若是男性接听,他就破口大骂,若被挂断,就反复重拨。那么,王某的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?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33条列明了隐私权的侵害行为,其中一类为: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。可见,频繁拨打骚扰电话已经违反法律规定,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。
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也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了规制,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但王某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远不止于此。
我国《刑法》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,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: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王某为寻求刺激,多次在深夜打电话辱骂、骚扰他人,情节严重,符合寻衅滋事罪第二种表现形式,故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。
可见,使用电话恶意骚扰他人不仅涉及违法,情节严重时,还将构成犯罪,将遭受牢狱之灾。请记住,当午夜铃声响起,我们不是被动的承受者,而是手持法律武器的维权者。《民法典》第1033条构筑起隐私权的防护墙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担任着警报器,若骚扰升级,《刑法》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将亮出锋芒,给骚扰他人者以惩戒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