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对夫妻吵架后,妻子将女儿带回娘家居住。期间,丈夫对妻女不闻不问,这样的态度让妻子寒了心,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。丈夫同意离婚,却对妻子提出的“分居期间抚养费”一事存有异议。那么,离婚前的分居阶段,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算?

山东的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张小某。共同生活期间,李女士和张先生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。一次激烈的争吵后,李女士带着张小某回了娘家居住,不想张先生对此毫不在意,由此,两人开启了长达三年的分居生活。期间,张先生从未问过女儿的情况。见丈夫如此绝情,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,但法院作出了不予离婚的判决。
虽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,但这次诉讼彻底断绝了李女士与张先生本就所剩无几的夫妻情谊,双方拿到判决书后,仍选择继续分居。一年后,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离婚并要求张先生给付分居期间女儿张小某的抚养费共计3万元。
诉讼中,张先生同意离婚,但不愿意支付这3万元的分居期间抚养费。他认为,双方仅为分居还未离婚,李女士给女儿花费的钱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就等于自己也抚养了女儿。那么,张先生究竟是否需要支付这3万元呢?
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关规定。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规定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同时,在最高院关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中,对此条法律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说明: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可见,法律并未规定父母离婚才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。张先生与李女士分居期间,张小某随李女士生活,而张先生并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,这无疑加重了李女士的抚养义务,张先生于情于法都应支付相应抚养费。
不过上述法律规定也引出了新的问题,那就是李女士能否在诉讼中要求张先生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呢?法律规定“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”,这一规定是否代表着需要张小某自行提起诉讼向其父主张抚养费呢?
并非如此。虽然抚养费是给张小某的,但李女士和张先生分居期间,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也处于分割状态,两人可以各自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,这期间李女士独自抚养张小某,也就取得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。因此,李女士可以在诉讼中要求张先生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。
法院经审理,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,准予她与张先生离婚,并判决张先生限期补偿李女士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共计3万元。
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。夫妻离婚后,跟随一方生活的子女有权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。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,双方分居,抚养子女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