权利行使“过期”,时隔一年要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难获支持
2024-04-15 10:24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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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撤销权是一个法律术语,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。其中,债权人撤销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,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,允许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实施的某些行为,尤其是那些可能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,请求法院予以撤销。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在一定的前提下行使,不是无条件适用的。

 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曾代理过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,代理债务人以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为由驳回了其诉求,案情经过如下:曹建于2021年离婚,并将名下一处位于深圳的房产分割给妻子。因曹建此时身负几十万外债,其中三个债权人认为他转移登记房屋的行为系恶意转移财产,分别于2021年4月、6月初、6月底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曹建清偿债务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他们的诉求。

  因曹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,故三名债权人又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曹建离婚时将房产分割给妻子的财产处分行为,并要求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恢复登记至曹建名下。

  曹建接到法院传票后,表示该房产系个人财产,该如何处分应由他自己做主,旁人无权置喙,认为债权人的诉求不合理。随后曹建来到北京冠领(深圳)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。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,委派罗涯文律师承办此案。

 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件后,仔细整理了曹建处分房产、债权人起诉维权等时间节点,制定出诉讼方案,代理曹建出庭应诉,并发表答辩意见指出:

 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99条规定: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、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,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和延长的规定。存续期间届满,撤销权、解除权等权利消灭。第541条规定: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
  本案中,三名债权人分别于2021年4月、2021年6月、2021年6月起诉曹建,要求其清偿债务,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,而他们在本案中诉讼请求行使的是债权人撤销权,因此,之前的起诉行为依法不产生本案撤销权存续期间中止、中断和延长的效果。且三名债权人在起诉曹建时,已知晓涉案房产权利人由发生变更的事实,但均未在其知道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。因此,其现在主张恢复房产登记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。

 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,判决驳回了三名债权人的诉讼请求。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服,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在二审过程中,冠领律师重申了他们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同样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本案生动展现了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”这句谚语表达的意思。这是因为法律设定了时效期限,要求权利人在这段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,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张权利,那么即便他们原本有理,也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。因此,权利人应当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,以免错失法律的保护的机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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