冠领律师事务所:面对虚假宣传 诱导签单,如何依法解除合约?
2025-11-26 15:06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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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本来只是去旅个游!没成想……”

2025年夏,王女士在北京旅游时,被一名售楼人员带至周边城市看房。销售人员不断以“稳赚不赔”“托管代租”等承诺进行游说,王女士信以为真,一冲动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20万元首付款。

然而,在后续贷款办理过程中,王女士意外发现销售人员为其准备了虚假的证明材料,这让她对交易的真实性产生了严重质疑。经过对峙,王女士才得知,销售人员为提升业绩,采取了夸大宣传的方式诱导她签订合同。

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后,王女士立即联系开发商要求退还已付款项并撤销合同,但开发商却以“买方单方面违约”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。那么,当购房者发现实际情况与销售承诺严重不符时,能否主张解除合同?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呢?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48条规定,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。此条款的核心在于,如果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导致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,即构成欺诈,受欺诈方享有合同撤销权。

此外,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0条也明确规定: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该条文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,为消费者对抗不实宣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。

在王女士的案例中,销售人员通过夸大投资回报、承诺无法保障的托管服务,甚至不惜伪造贷款材料,这一系列行为已完全符合法律关于“欺诈”的构成要件。该行为明显违背了王女士的真实意愿,因此,她依法享有请求撤销该购房合同的权利,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全部已付款项。

诱导消费在商业销售中表现形式多样,不仅限于房产领域,消费者要提高警惕,加强辨别,常见手段有:制造稀缺假象,促使消费者在时间压力下匆忙决策;虚构成功案例,让消费者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;提供虚假承诺,作出无法兑现的服务保障或回报承诺,且刻意不纳入书面合同;隐瞒关键信息,有意回避产品或服务的重要限制条件及潜在风险等等。

因此,建议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,避免冲动决策,谨慎对待“口头承诺”,积极要求书面确认,并建立证据意识。在交易过程中,注意保存宣传资料、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。当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诱导消费后,应冷静应对,及时通过协商、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当然不管起诉合同解约还是其他方式,一定切记不要虚假提交材料和内容,否则容易钱款要不回不说,还会构成侵权,严重的要承担他人损失和法律责任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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